原標題:山東修訂泰山保護條例:撿拾帶離山石 可罰2萬
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《泰山風景名勝區(qū)保護管理條例》作出修改,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者變相出讓景區(qū)資源和土地。該條例新增禁止進入未開放區(qū)域、撿拾帶離山石、盜采銷售泰山石等信息。其中規(guī)定,撿拾帶離山石,最高可罰2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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